2004年10月1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捏造人畜奸情 无端坏人名誉
木每子

  自家猪崽相继死亡,竟称是母猪被邻居奸污所致,并要邻居赔偿损失,索赔未果就将此“奸情”在本村进行散布。10月10日,天台县平桥镇王某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天台法院依法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今年1月,王某饲养的猪崽得病,经治疗后,仍相继死亡了十几只。王某怀疑猪的死亡与十几日前来看过病猪的邻居黄某有关,一气之下,就虚构了今年1月3日夜里发现黄某翻墙进入又脏又冷又黑的猪圈光着下身与母猪性交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向黄某之妻要求赔偿死猪的损失。索赔未果,王某将虚构的事实向村干部及周围的人散布。自此,黄某一家陷入流言蜚语、受人鄙视嘲讽的境地,黄某的人格、名誉也因此受到侵害,精神无比痛苦。于是,他们选择求助于法律。
  法院审理时,被告坚称黄某当夜翻过猪舍屋顶进入猪圈里与其饲养的母猪确有那回事,可又不提供相应的证据。对黄某与自家母猪之“艳事”的散布,他只承认对本村部分人讲过,却否认散播至邻村及附近集市,并认为对黄某的名誉没有造成损害,故拒绝黄某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王某既没亲眼看到也无证据证明,捏造黄某与自己饲养的母猪性交这一事实,并向部分村民散布,在全村造成很大影响,致使黄某的名誉受到侵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木每子)